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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募兵制 輔導會訂定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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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刊訊】輔導會為配合募兵制政策推動,擴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多元職業訓練管道,特訂定「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」,鼓勵民間訓練機構結合當前就業市場人才需求,運用業界相關訓練資源,協助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透過職業訓練習得專業技能,提升職場競爭力,有效輔導他們順利就業,達到訓用合一的目標。其要點如下:
 一、獎勵對象: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,辦理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之民營職業訓練機構。
 二、獎勵事由:(一)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,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,績效卓著。(二)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所辦理各項職業訓練與訓後輔導就業,提供創新及興革意見,有具體貢獻。(三)其他辦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職業訓練,有特殊貢獻。
 三、訓練機構申請獎勵條件:(一)各職業訓練班為全日制,且訓練課程時數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。(二)訓練機構所辦各職業訓練班,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四分之一者;或接受輔導會職訓中心、各地區榮服處委託之各職業訓練班,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二分之一者。(三)各職業訓練班課程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,參訓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率達三十五%以上,且累計就業達三十日以上者。
 四、獎勵基準:(一)就業率三十五%以上未達四十五%,以就業人數計,每人新臺幣三千元。(二)就業率四十五%以上未達五十五%,以就業人數計,每人新臺幣四千元。(三)就業率五十五%以上,以就業人數計,每人新臺幣五千元。
 五、申請方式:訓練機構接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班者,向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獎勵金;非受託辦理之訓練機構,向各地區榮服處申請。
 輔導會就學就業處表示,志願役軍人本富有忠誠服從、團結負責及高行動力等特質,退役後將是就業市場強而有力的生力軍。但考量現行委外職業訓練班次有限,故鼓勵訓練機構開辦中、長期班次,經由訓練和實習,增加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實務經驗及專業技能,提升實質職場競爭力,輔導訓後即就業,以達為用而訓的目的。
 輔導會每年辦理評選,公開表揚,並發給獎座、獎牌、獎狀或其他獎勵,期使訓練機構能積極有效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,共創志願役退除役軍人、企業、機構與社會多贏的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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